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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方海忠、傅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海忠,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950号申请执行人方海忠,男,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傅平,男,汉族,户籍住址舟山市普陀区,现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方海忠与被执行人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海忠于2016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39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执行人傅平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莲路501号锦绣华庭53幢301室房产已由本院依法拍卖,申请执行人方海忠从中受偿15758元。此外,被执行人持股的舟山市泓荣水产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方海忠于2017年4月25日书面认可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已实现15758元,未实现12324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19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