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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金兰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兰,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1297号原告:黄金兰,女,汉族,1969年5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为南昌县,被告: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黄金兰与被告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黄金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07年10月至2015年5月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42808.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10月,原告进入被告单位工作,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一直工作到现在。原告系小学文化,和其他来自农村的同事一样对社保不了解,不知道单位有义务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2015年10月,原告的亲戚了解到被告未办理社保,于是找被告协商补交社保事宜,被告答复会研究如何统一为原告补交养老保险。直到2017年3月,被告仍未答复。原告发现被告只补交到了2015年6月,仍有原告在2007年10月至2015年5月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未补交。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但经办人员以个人错误的理解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下发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认为,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错误的,用人单位为原告补缴养老保险费,不适用仲裁时效。随着年龄的增长,原告的劳动能力也明显下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针对原告黄金兰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金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黄金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志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圣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