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3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红卫、李卓谏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红卫,李卓谏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3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卫,男,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军,男,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卓谏(曾用名李二娃),男,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真,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碧青,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红卫因与被上诉人李卓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3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39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红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玮琦审判员 范亚玲审判员 张 晔审判员 赵建伟审判员 丛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