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良与樊增华、四川广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丁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良,樊增华,四川广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丁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初761号原告:杨良,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了一,简阳市简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增华,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四川广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号1幢1单元6楼15号。法定代表人:杨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德,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荣,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能,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良与被告樊增华、四川广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被告四川广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了丁荣为本案被告。2017年4月25日,原告杨良以“其与被告四川广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了实际用工的劳动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良负担。审判员 曾文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科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