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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新会与刘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会,刘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民初665号原告:郭新会,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刘丰,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告郭新会与被告刘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郭新会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计169.5元,由原告郭新会负担。审判员  吴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