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6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新会与刘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会,刘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民初665号原告:郭新会,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刘丰,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告郭新会与被告刘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郭新会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计169.5元,由原告郭新会负担。审判员 吴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