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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谭福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谭福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722号原告: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立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宝。被告谭福明,男,汉族,现住农安县农安镇。本院在审理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谭福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逾期未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交纳诉讼费,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宝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