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3民初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方立松、张爱玲等与韩有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立松,张爱玲,韩有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3民初98号之一原告:方立松,男,汉族,现住安徽省黟县。原告:张爱玲,女,汉族,现住安徽省黟县。被告:韩有年,男,汉族,住安徽省黟县。原告方立松、张爱玲诉被告韩有年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方立松、张爱玲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方立松、张爱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立松、张爱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计165.50元,由原告方立松、张爱玲负担。审 判 长 叶强海审 判 员 孙书照人民陪审员 江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