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周飞、江东艳与童永胜、许丹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飞,江东艳,童永胜,许丹,四川川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439号原告:周飞,男,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江东艳,女,汉族,1979年12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童永胜,男,汉族,1984年4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许丹,女,汉族,1988年9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四川川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红照壁27号百川大厦B座3楼。法定代表人:杨中,公司总经理。原告周飞、江东艳诉被告童永胜、许丹、四川川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受理后,2017年4月25日,原告周飞、江东艳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童永胜、许丹、四川川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飞、江东艳申请撤回对被告童永胜、许丹、四川川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飞、江东艳撤回对被告童永胜、许丹、四川川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周飞、江东艳负担。审判员 梁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