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2838单学仁与夏东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学仁,夏东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2民初2838号原告:单学仁,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夏东来,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单学仁与被告夏东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2155元。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夏东来于2010年8月11日向原告单学仁借款6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如到期不还,每天违约金15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但被告于2011年11月12日之前给付原告部分利息,此后被告一直没有还款。原告催款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东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单学仁借款人民币6000元及违约金2155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夏东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伏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露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