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义康盛达工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义康盛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财保9号申请人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义县明招路1385号。法定代表人:胡旭东。被申请人:武义康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深塘村。法定代表人:谢明军。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武义康盛达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33565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武义康盛达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3356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青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