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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胡占琴、李培春与被执行人李宏萍、白万福 相邻关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65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胡占琴、李培春与被执行人李宏萍、白万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2016)甘10民终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宏萍、白万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占琴、李培春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红萍、白万福赔偿损失500元及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万福于2017年4月1日将执行款1050元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甘10民终8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胡占琴、李培春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白万福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1日作出的(2016)甘10民终8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