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2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贾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195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6月1日被传呼至万荣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同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2017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被本院决定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荣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永峰,男,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害人吴某某,女,195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稷山县翟店镇。山西某某服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迎春,女,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霜,男,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万荣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6)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万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栋、张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永峰,被害人吴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邢迎春、薛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万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贾某某谎称有关系,可以给稷山县翟店镇吴某某外甥调动工作,于同年4月9日、5月14日分别收取吴某某现金各20万元,后用于个人支出。2016年2月初,被告人贾某某谎称在万荣有关系,能把解店镇解某某的儿子安排到交通局工作,同年2月7日收取解某某现金2.5万元、五条软中华烟、两瓶五粮液,后用于个人支出。2016年7月5日,被告人贾某某家属与吴某某达成协议且部分履行,取得吴某某的谅解;次日,被告人贾某某家属与解某某达成协议且履行,取得解某某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贾某某辩解,我不认识吴某某,她是通过卫某某让我给她办孩子调动的事,我说我试试,事没办成后我和她电话联系,她同意将给我的40万元让我用于承揽高速路项目工程。现在我表示认罪,愿意退赔受害人的损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二被害人让被告人贾某某为其亲属调动工作也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家属也代赔了赃款。被告人当庭也表示愿意认罪还钱,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贾某某诈骗被害人吴某某40万元的犯罪事实:2014年3月,被告人贾某某谎称有关系,可以给稷山县翟店镇吴某某外甥调动工作,于同年4月9日、5月14日分别收取吴某某现金各20万元,后用于个人支付。2016年7月5日,被告人贾某某家属与吴某某达成协议,约定协议达成后先付被害人吴某某20万元,三个月之内再付20万元,被害人吴某某对被告人贾某某予以谅解。协议达成后,其家属退赔了吴某某20万元,另20万元未按约定予以退赔,当庭被害人吴某某表示对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不予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万荣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2015年12月8日万荣县公安局民警接稷山县翟店镇吴某某报案称:2014年4月份万荣县贾村乡贾某某以能给其外甥调动工作为由,诈骗其40万元。万荣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31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报案材料及两张借条,主要内容为:2015年11月8日,被害人吴某某(女,1956年1月21日出生,稷山县翟店镇。)向万荣县公安局报案称,万荣县贾村镇贾某某称其舅舅在山西省政府办公室工作,能给其外甥调动工作,也能招揽服装生意为由,先后骗走其40万。被告人贾某某出具了2014年4月9日借吴某某20万元和5月14日借吴某某20万元的两张借条。两张借条都有证人卫某某的签字。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经卫某某认识的贾某某。2014年3、4月份,贾某某说他有关系能帮我搞到贷款。我问他有什么关系,他说他舅舅在省政府办公室工作、他自己在省政协工作、他外甥给李某某当秘书。我说我最近顾不上弄贷款,忙着给我外甥调动工作。贾问想把工作调到哪,我说省纪检委。他说让我别管了,他有关系,我外甥调工作的事包在他身上之后就走了。过了十天左右,贾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工作联系好了,我把外甥调到纠风办,我让他回来再说。又过了十几天,贾回到万荣给我打电话,我在老汽车站东南的一个日杂门市部见了贾某某和卫某某。见面后贾说工作办好了,我问他需要多少钱,贾说先给他20万,我问一共得多少,贾说总共70、80万元,剩余的工作办好了再给。又过了5、6天,卫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贾把工作办好了,现在要20万。我给贾打电话问他要多少钱,贾说20万,务必在后天把钱给他。2014年4月9日,我和卫某某、司机吴某齐开车到太原,在省政府门口见到贾,我问工作办好了吗,他说办好了,我就把20万现金交给贾,并让他给我打一张借条。又过了一个月左右,我给贾打电话问工作办好了没,他说钱不够,还需要20万。2014年5月14日,我、卫某某、吴某齐又来到省政府门口,给了贾20万元,贾又给我打了一张借条。贾让我回家等着,我外甥最迟6月底就能到省纪委纠风办上班。之后我一直给贾打电话催,贾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2014年年底,我见贾把事情办不成,就要钱,他一直说过段时间给。直到现在一分没给。贾说他舅舅在省政府办公室工作,他自己在省政协工作、他外甥给李某某当秘书的时候,吴某齐在场。2016年7月5日,贾某某的儿子贾某斌与我达成了协议,协议内容是贾某斌先归还我20万元,剩余的20万元三个月内给我付清。我愿意谅解贾某某。4、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6年6月1日,万荣县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贾某某进行传唤,其于当日下午15时接受公安局的讯问。2016年6月2日,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万荣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5、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山西省委员会办公厅人事处证明其事业单位无名叫“贾某某”的人(身份证号:142725********4055)。6、证人吴某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正月初九至今我给吴某某当司机。2014年刚过完年不久,贾某某跑到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说他能跑下款,问吴某某要不要。吴说想给他外甥调动工作,贾某某说他在省里有关系,他舅舅是省政府秘书长;他外甥给李某某当秘书;他一个亲戚是省纪检委第一副书记,调动工作的事他能办了。贾某某说他在省政协上班,一共向吴某某要了两次钱每次20万,都是在省政府门口给的,都是现金。第一次给钱我不在车上,吴某某、贾某某、卫某某在,回来后我见了贾打的借条;第二次给钱我、吴某某、贾某某、卫某某都在。吴问工作办的怎么样了,贾说快了。吴某某的外甥是在省安全局上班,说要调到省纪检委。后家贾某某没把工作的事情办成,吴找贾要钱,贾一直推脱不给。7、证人卫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1983年我给吴某某服装厂批发衣服,就相互认识了。四年前我通过一个姓吴的朋友认识了贾某某,当时贾就是跑资金的,后来接触中,我知道贾有个舅舅在省政府上班,贾说他舅舅安排他在省老龄委里上班。2014年2月份,吴某某打电话说想贷款,我就介绍了贾某某,我给他们互换了电话号码,我没告诉过吴某某贾某某有什么关系。贾某某给吴某某介绍工作是他们俩找我做的证人。2014年4月份,吴某某和贾某某先后联系我说让我做见证人,我给吴说当见证人可以,但我不管调动工作的事。我、吴某某、贾某某在万荣县老汽车站一个朋友的门市部见面商谈,贾说要活动经费,我说先不能给钱,等事有了眉目再给。大家各自走了。过了几天,吴打电话说,贾把工作事情说好了,让送20万元活动经费。第二天,吴的司机拉着我和吴到山西省政府门口,我给贾打电话,贾从政府里面出来,在车上吴给了贾20万现金,我要求贾打个条子,,我在上面签字。过了一个月左右,吴打电话说贾还要钱,让我和她去送钱。第二天,还是吴的司机拉我和吴到省政府门口,还是我打电话,贾从政府出来,在车上吴给贾钱,我和吴的司机在车下面等。这两次都是要调动工作的那个人来到省政府门口附近,把钱送给吴某某的。8、证人薛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和吴某某是2013年通过祁县的亲戚介绍认识的。我听说过贾某某的名字,有一次和他吴某某在一起,我见过一次,但没说话。吴某某说贾的社会关系好,能给我调动工作。我之前在山西省安全厅上班,我给吴说想调出安全部门,哪个部门都行,最好是纪检委,吴说行。2015年11月11日我辞职了。我没给吴钱,2016年春节前后,吴打电话说,他给我办调动工作的事,给了贾某某一些钱,现在闹翻了。9、协议书、收条,主要内容:2016年7月5日,甲方吴某某、乙方贾某斌,因贾某某涉嫌诈骗甲方40万元一案,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在协议达成之后先向甲方还款20万元;剩余20万元乙方在本协议达成后三个月内付清。(2)本协议达成后,甲方对贾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贾某某从轻处罚。并有甲方吴某某、乙方贾某斌、辩护人张永峰的签名。吴某某出具了收取贾某斌现金20万元的收条。二、被告人贾某某诈骗被害人解某某的犯罪事实2016年2月初,被告人贾某某谎称在万荣有关系,能把解店镇解某某的儿子安排到交通局工作,同年2月7日收取解某某现金2.5万元、五条软中华烟、两瓶五粮液,后用于个人支出。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解某某达成协议且履行,取得被害人解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万荣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2016年6月2日万荣县公安局民警在侦办贾某某诈骗案中发现:2016年2月初,解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贾某某,之后贾某某自称其在山西省政府老龄委上班,能给解某某儿子解某解决工作但需要活动经费为由,诈骗解某某3万元(2500元现金,价值5000元的烟喝酒)。万荣县公安局于2016年6月15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解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认识董某某,我俩是朋友关系。2016年2月,因想给我儿子找工作,我经董某某介绍才认识的贾某某。2016年2月6日,我找董某某闲谝,我说我儿子大学毕业了没工作。他说他有个朋友给他说现在有个进万荣县交通局的名额,并当场开了免提给姓贾的朋友打电话询问名额的事情,贾说能行,但需要16万元,先拿2万元,剩余14万元放在董跟前,事情办成后一次付清,最后贾说他在核实下回电话。晚上董给我打电话说贾回了话能行要2万。我就给董要了卡号,当天晚上给董汇了2万元。过了几天,董打电话说,贾回到了万荣,我和儿子解某拿了一条中华到县招见了贾。又过几天,贾说他见李尧某让我拿两条烟、两瓶酒。我车上正好有两条烟,但贾说要3字头的,我就又出去买了两条软中华、两瓶五粮液。烟酒给了贾后,贾说还要5000元活动经费,我就又给了贾5000元现金。又过了几天,贾让我去县招见他,说还有五万元李尧某马上签字。我说钱不会再给了,哪怕事情办好多给他都行。又过了几天,贾给我打电话说不要把机会耽搁了。我觉得有问题就没去见他。2016年3月份,贾通过董某某让我见他。我和董到县招,他说再给2万元马上找李尧某签字。我说事情办不彻底我不会再给一分钱,等办彻底多给些都行。董说你能办赶紧办了,办不了就退钱。最后不欢而散。过了一段时间我见贾没回话就给贾要钱,贾一直没回音。我给贾送烟及5000元的时候,我、我儿子解某、贾某某、还有一个姓王的人在场。贾说王原来是永济市政法委副书记,是李尧某的同学。烟酒价值5000元,还有现金5000元,我都给了贾某某。我第一次见贾某某的时候,贾说他在省老龄委上班,经常给万荣县跑项目,李尧某把他当上宾。给我儿子办工作,贾说他和王一起去,因王与李尧某关系更深一些。3、证人董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十几年前认识的贾某某,认识解某某也好几年了。我介绍贾和解认识的。2016年初,解某某工地上出了一些事,受害人是我村的,解某某让我作中间人调解。闲聊中解说想给儿子安排工作。我想起吃饭时贾说他能安排工作,我就当场给贾某某打电话,说明情况。具体让解和贾自己说。过了几天,解打电话说他打听了下贾能办安排工作的事情,说贾要2万元,通过我的账号给贾转。我给贾打电话,贾说让我当中间人。当晚解给我转了2万元,第二天下午我再次询问解后,把钱转给贾。解没说这两万是什么钱。过了一段时间,贾打电话问我借了1万。我说没有,贾让我在其他地方借,我说借不下,后来贾就再没提这事。贾某某没有通过我向解某某借钱。除了上面的2万元,我再没参合他俩的事情。贾某某说他之前在汉薛土地办上班,最近在太原跑什么高铁项目,他认识一个姓王永济人,能办了安排工作的事。2016年4月,解觉得贾某某办不了这事,就和我一起找贾要钱,要钱时贾说这事情他能办了。4、证人解某(解某某的儿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2月份。我经董某某介绍说有个老贾的人能帮我安排工作到万荣县交通局,当天晚上我和我爸在工行给董汇款2万元。过了7、8天,我、我爸、董某某三人在县招见了老贾,带去了一条软中华(680元),老贾说过几天等李书记从太原回来说这个事。过了几天,老贾给我爸打电话说见个面。我和我爸见得老贾,老贾提出晚上请李书记吃饭,要5000元和两条三字开头的软中华、两瓶五粮液。我爸和老贾一同去买了两瓶五粮液(1600元)和三字开头的软中华(1360元)。然后我、我爸、老贾一同去县招见,下车时老贾把车上原有的2条软中华(1360元)也拿走了。随后我爸在工行自动取款机取了5000元交给老贾,同时我和我爸见了老贾自称是永济市政法委原副书记和李书记是同学。5、扣押清单及手机短信,主要内容:2016年6月1日,万荣县公安局民警在对犯罪嫌疑人贾某某进行询问时,在其随身携带的手机中发现2016年4月27日解某某发的短信,内容为:贾总你好,你说给我儿子安排工作一事,长时间不见你回话,今天是4月27日我再给你一个月时间,如到时事情办不了,请把你拿走的钱退给我,否则我走司法程序了。万荣县公安局随即将该手机予以扣押。6、还款协议书及谅解书,主要内容:2016年7月6日,甲方解某某、乙方贾某斌,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赔款2.8万元,本案的民事部分一次性了结。甲方对贾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贾某某从轻处罚。甲乙双方并签名。被害人解某某出具谅解书,我与贾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其家属赔偿我2.8万元,我自愿对贾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贾某某从轻处罚。7、工商银行的取款明细,主要内容:2016年6月14日,贾某某的工商银行卡显示有董某某汇款2万元。8、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的下半年我通过董某某认识的七庄村的解某某。给解某某的儿子办理工作我只是中间传话的人。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听王某印说万荣县交通局有一个名额可以安排工作,想让我找个人。之后董某某该我介绍了解某某、王某印,董某某在万荣县招待所说了此事。这件事主要是王某印在办,我不清楚是否办成。我通过董某某借过解某某2万元,后来解某某拿过5000元现金、两条中华烟、两瓶五粮液,都是王某印拿走了。借2万元的事情,是我给董某某说手头最近比较近,想借董某某钱,董某某说他没有,我就让他给解某某说看下能不能先借他2万元,完了之后我还给解某某。董某某问了后说可以,这样我借了解某某2万元。这钱我没出手续,董某某把钱转到我农行卡上,这2万元我跑高速路项目花了。这钱现在没还。9、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主要内容:被告人贾某某,男,195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人,农民。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贾某某辩解被害人吴某某同意将给付其的40万元用于跑高速路项目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吴某某在侦查阶段以及庭审时均否认有此事实,被告人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退赔了被害人解某某的全部赃款,被害人解某某对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时被告人贾某某退赔被害人吴某某赃款20万元;当庭被告人贾某某表示认罪,可对被告人贾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明知为子女调动工作有正常的程序规定,仍愿意相信被告人所说的通过关系可为其子女调动工作的不实之词并给付其财物,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未退赔被害人的赃款应责令被告人贾某某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时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贾某某退赔被害人吴某某二十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小丽审 判 员 张 磐代理审判员 畅宁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岳姣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