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30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青云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云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刑初9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青云,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桐柏县。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青云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青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被告人刘青云在其经营的桐柏县方家寨集体卫生所内对外销售8盒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西藏尼玛生物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效硬的快”,共卖出2管(1管2粒)。2016年6月28日桐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卫生所经营的保健品及药品进行抽样检测,并将样品送至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2016年7月14日华测检测报告(编号:FDD01I010383002C)认定刘青云销售的西藏尼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效硬的快”非法添加有西地那非成分,该成分为国家禁止往保健品内添加的物质。另查明,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刘青云主动到桐柏县公安局淮源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青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邱贵旺等人的证言,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资质认定书和检测报告,桐柏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函,到案经过,被告人刘青云的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青云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青云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二、禁止被告人刘青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保健食品销售活动。(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雪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