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荆卫华、李宇航、阚凤云与牛金义、吴凤英、牛柱、吴新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卫华,李宇航,阚凤云,牛金义,吴凤英,牛柱,吴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163号申请执行人荆卫华,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宇航,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阚凤云,女,满族。被执行人牛金义,男,汉族。被执行人吴凤英,女,汉族。被执行人牛柱,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新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荆卫华、李宇航、阚凤云与牛金义、吴凤英、牛柱、吴新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8民终4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牛金义、吴凤英、牛柱、吴新军与申请执行人荆卫华、李宇航、阚凤云于2017年4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荆卫华、李宇航、阚凤云与被执行人牛金义、吴凤英、牛柱、吴新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黑08民终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启涛审判员 杨雪松审判员 许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