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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荆卫华、李宇航、阚凤云与牛金义、吴凤英、牛柱、吴新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卫华,李宇航,阚凤云,牛金义,吴凤英,牛柱,吴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163号申请执行人荆卫华,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宇航,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阚凤云,女,满族。被执行人牛金义,男,汉族。被执行人吴凤英,女,汉族。被执行人牛柱,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新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荆卫华、李宇航、阚凤云与牛金义、吴凤英、牛柱、吴新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8民终4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牛金义、吴凤英、牛柱、吴新军与申请执行人荆卫华、李宇航、阚凤云于2017年4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荆卫华、李宇航、阚凤云与被执行人牛金义、吴凤英、牛柱、吴新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黑08民终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启涛审判员  杨雪松审判员  许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