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2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侯克熊与张巧屾、王建国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克熊,张巧屾,王建国,廖兴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2民初140号原告:侯克熊,男,198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富蕴县。被告:张巧屾,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住富蕴县。被告:王建国,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住富蕴县。被告:廖兴辉,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住富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克熊与张巧屾、王建国、廖兴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克熊撤诉处理。审判员 应培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瑶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