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管仕芬、朱加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仕芬,朱加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72号申请执行人管仕芬(又名管仕飞),女,1961年10月26日生,初中文化,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水城县比德乡大寨村台子组,身份证号码:520221196110260420。被执行人朱加贤,男,1984年12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机场镇安全村谢家寨组,身份证号码:52022119841207273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水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加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管仕芬饲料款23795元、案件受理费197.5元,并将执行费257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朱加贤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加贤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管仕芬,申请执行人管仕芬同意对该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谢 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