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民终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龙游皇嘉贵族娱乐有限公司、夏旭红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游皇嘉贵族娱乐有限公司,夏旭红,胡晓骏,叶正清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终39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龙游皇嘉贵族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人民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晓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夏旭红,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宣宇,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胡晓骏,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一审第三人:叶正清,男,1971年2月19日出��,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上诉人龙游皇嘉贵族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旭红、一审第三人胡晓骏、叶正清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5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游皇嘉贵族娱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龙游皇嘉贵族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龙游皇嘉贵族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慧芳代理审判员 姚 瑶代理审判员 鲁晓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慧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