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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蚌埠舜元置业有限公司与汤国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舜元置业有限公司,汤国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633号原告:蚌埠舜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政府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89621639。法定代表人:黎达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星,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国明,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蚌埠舜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国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蚌埠舜元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舜元置业有限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舜元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05元,减半收取1103元,由原告蚌埠舜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业顺书 记 员  李梦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