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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襄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诉襄阳市榕庭迎宾馆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襄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襄阳市榕庭迎宾馆有限公司,南漳桃源水镜投资有限公司,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区万福堂酒家,襄阳市樊城区鸿鼎轩酒店,襄阳鸿鼎轩餐厅,皮伟,薛军,郭玉蓉,王大船,夏寅,郭晓峰,郑玉菊,曾照林,冯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财保6号申请人: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襄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10号民发特盛区A座12楼。法定代表人:吴珍,襄阳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襄阳市榕庭迎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庭迎宾馆)。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128号。法定代表人:薛军,榕庭迎宾馆总经理。被申请人:南漳桃源水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情侣路。法定代表人:薛军,桃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盛丰路2号。法定代表人:熊华庆,虹通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襄阳市樊城区万福堂酒家(以下简称万福堂酒家)。住所地:襄阳市公园后街人民公园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郑玉林,万福堂酒家经理。被申请人:襄阳市樊城区鸿鼎轩酒店(以下简称鸿鼎轩酒店)。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城市印象。法定代表人:皮伟,鸿鼎轩酒店经理。被申请人:襄阳鸿鼎轩餐厅(以下简称鸿鼎轩餐厅)。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城市印象。法定代表人:皮伟,鸿鼎轩餐厅经理。被申请人:皮伟,男,住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城市印象。被申请人:薛军,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128号榕庭迎宾馆。被申请人:郭玉蓉(系薛军之妻),1974年10月13日出生,其他情况同上。被申请人:王大船,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红光路14号。被申请人:夏寅,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朝阳路20号附9号。被申请人:郭晓峰,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宜昌市人,住宜昌市西陵东山大道129号-5-211号。被申请人:郑玉菊,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42号。被申请人:曾照林,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滨江路1号。被申请人:冯淑萍,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滨江路1号。申请人襄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襄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下列财产:1、冻结被申请人夏寅、薛军在榕庭迎公司的全部股权;2、查封被申请人郭晓峰、郑玉菊位于襄阳市襄城区环山路南苑小区3幢2单元1层2室的房屋(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106893-1、70106893-2号);3、查封被申请人薛军、郭玉蓉所有的位于樊城区前进路创富鑫城的房产,房号分别为:1幢1层1004、1006、1009、1011、1015、1017、1018、1021-1027、1029、1030、1031、1032、1035、1036、1037、1040、1041、1042、1046、1047、1050、1051、1052、1060、1062、1063、1066、1068、1070、1073、1074、1075、1076、1077、1078;1幢2层2002、2005-2012、2019、2023、2024、2028、2031、2034、2040、2045、2048、2049、2050、2053-2056、2059、2063、2068、2069、2071、2074、2075、2076、2085、2087、2089、2090、2091、2097、2098;4、查封被申请人桃源公司所有的土地,位于南漳县城关镇情侣路(文笔峰村)大隐南漳项目,证号:南漳国用(2013)第292号(土地面积19664.2平方米)土地及上述两块土地的附着物,即8号楼、9号楼、10号楼、11号楼、12号楼、13号楼、14号楼、15号楼、A-1号楼。房屋座落于南漳县城关镇情侣路(文笔峰村)房号分别为:8号楼、9号楼、10号楼、11号楼、12号楼、13号楼、14号楼、15号楼、A-1号楼;5、查封被申请人曾照林、冯淑萍位于襄樊市樊城区杜甫巷1号5栋1单元5室建筑面积的房屋(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092**号)。2017年4月24日,襄阳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襄阳仲裁委员会的移送和申请人襄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夏寅、薛军在襄阳市榕庭迎宾馆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二、查封被申请人郭晓峰、郑玉菊位于襄阳市襄城区环山路南苑小区3幢2单元1层2室房屋(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106893-1、70106893-2号);三、查封被申请人薛军、郭玉蓉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创富鑫城的房产,房号分别为:1幢1层1004、1006、1009、1011、1015、1017、1018、1021-1027、1029、1030、1031、1032、1035、1036、1037、1040、1041、1042、1046、1047、1050、1051、1052、1060、1062、1063、1066、1068、1070、1073、1074、1075、1076、1077、1078;1幢2层2002、2005-2012、2019、2023、2024、2028、2031、2034、2040、2045、2048、2049、2050、2053-2056、2059、2063、2068、2069、2071、2074、2075、2076、2085、2087、2089、2090、2091、2097、2098(具体见房权证号码);四、查封被申请人南漳桃源水镜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漳县城关镇情侣路(文笔峰村)大隐南漳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码:南漳国用(2013)第292号(土地面积19664.2平方米)土地及上述两块土地的房屋,即8号楼、9号楼、10号楼、11号楼、12号楼、13号楼、14号楼、15号楼、A-1号楼;五、查封被申请人曾照林、冯淑萍位于襄樊市樊城区杜甫巷1号5栋1单元5室的房屋(房产证号码: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092**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