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终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岭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岭支行,泉州中信鞋业有限公司,王永山,许志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18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华洲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969778-9。法定代表人:许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岭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泉安中路龙盛商厦*楼。组织机构代码:59172799-9。代表人:洪荣欣,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泉州中信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沟头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905041-3。法定代表人:王永山,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审被告:王永山,男,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许志强,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岭支行、原审被告泉州中信鞋业有限公司、王永山、许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2民初7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限其按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如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富信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2民初7080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张翡代理审判员 林东杰代理审判员 吴静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廖丽娟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