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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辛集市景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耿明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集市景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明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183号原告:辛集市景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国谦,公司董事长。被告:耿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