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维金、刘克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维金,刘克全,刘晓凤,刘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312号申请执行人杨维金,男,1958年4月1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刘克全,男,198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刘晓凤,女,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刘海,男,198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33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原执行案号(2017)鲁0281执199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双方确定的金额30000元交至法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现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适用》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2016)鲁0281民初3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树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