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呙海军与谢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呙海军,谢海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326号原告呙海军,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谢海容,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呙海军与被告谢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呙海军于2017年4月25日以被告谢海容已与原告庭前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海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呙海军自愿要求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呙海军撤回对被告谢海容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呙海军承担。审 判 员 李迪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马 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