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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呙海军与谢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呙海军,谢海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326号原告呙海军,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谢海容,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呙海军与被告谢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呙海军于2017年4月25日以被告谢海容已与原告庭前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海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呙海军自愿要求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呙海军撤回对被告谢海容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呙海军承担。审 判 员  李迪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马 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