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黄铭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黄铭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558号原告: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雁前路79号。法定代表人:徐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冰,是该公司员工。被告:黄铭雄,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铭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计66元,由原告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32元,本院应退回66元给原告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审判长 何建通审判员 古辉林审判员 易钊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易泳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