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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7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陈秀转、唐源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陈秀转,唐源志,唐源龙,蔡盏娘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762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建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555558。主要负责人:孙国强,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兰,女,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小芳,女,该分行员工。被告:陈秀转,女,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唐源志,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唐源龙,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蔡盏娘,女,193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陈秀转、唐源志、唐源龙、蔡盏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7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后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拟与被告庭外协商,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燕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