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与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陈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陈诺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3民初335号原告: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建滔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志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明路1号101、201单元.法定代表人:陈诺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忠,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诺成,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滔公司)与被告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耕公司)、陈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奇、被告汇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告陈诺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建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汇耕公司向建滔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6283057.81元;2.汇耕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3.陈诺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汇耕公司、陈诺成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建滔公司与汇耕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90天,结算日为每月25日,逾期付款按月息1%收取违约金。陈诺成自愿为汇耕公司的货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建滔公司起诉之日,汇耕公司仍拖欠建滔公司6283057.81元。经建滔公司多次催收,汇耕公司拒不支付前述货款,陈诺成拒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汇耕公司、陈诺成承认建滔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认为目前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希望能与建滔公司达成协议,以让汇耕公司得以重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5年6月至2015年11月期间,汇耕公司向建滔公司购买“CEM-1_白板_KB_1/0_1.00”等产品,建滔公司陆续向汇耕公司交付货物。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汇耕公司先后向建滔公司出具6份《对账单》,其中备注部分载明:“货款月结90天赊销方式,请准时支付货款,逾期按1%计收月利息。”2016年4月18日,经双方结算,汇耕公司与建滔公司共同出具一份《截至2016年3月25日总欠款账单》,汇耕公司确认尚欠建滔公司货款6283057.81元。2010年8月18日,陈诺成曾向建滔公司出具一份《保证担保书》,载明:陈诺成自愿为汇耕公司自2010年8月18日起购买建滔公司产品的货款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货款(最高限额为120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债权人追索债权发生的费用;本保证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两年止。庭审中,汇耕公司、陈诺成确认尚欠汇耕公司货款6283057.81元,并同意自2016年3月25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利息。建滔公司在本案中支出保全费5000元。本院认为,汇耕公司、陈诺成承认建滔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建滔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建滔公司与汇耕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建滔公司在向汇耕公司交付货物后,汇耕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汇耕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向建滔公司支付货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因此汇耕公司应当向建滔公司支付尚欠货款6283057.81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陈诺成为汇耕公司向建滔公司支付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对汇耕公司支付建滔公司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陈诺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汇耕公司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83057.81元及利息(利息以6283057.81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二、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三、陈诺成对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偿付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诺成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汇耕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180元,减半收取计30090元,由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陈诺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兰英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