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徐俭生、徐梧生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俭生,徐梧生,徐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35号申请执行人徐俭生,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被执行人徐梧生,男,195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被执行人徐萍,女,195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徐俭生申请徐梧生、徐萍物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405民初1291号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徐梧生徐萍应支付申请人徐俭生案款1150.0元,现因被执行人徐梧生徐萍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焕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