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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徐俭生、徐梧生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俭生,徐梧生,徐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35号申请执行人徐俭生,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被执行人徐梧生,男,195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被执行人徐萍,女,195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徐俭生申请徐梧生、徐萍物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405民初1291号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徐梧生徐萍应支付申请人徐俭生案款1150.0元,现因被执行人徐梧生徐萍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焕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