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洛阳市新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新普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新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阳市新普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641号原告:洛阳市新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王城大道与310国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闫满,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光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阳市新普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吕栋林,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奇,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洛阳市新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新普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传票传唤原告洛阳市新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到庭,也未提前申请延期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27元,减半收取963.5元,由原告洛阳市新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忠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方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