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元盛科技开有限公司、大连百孚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陈智涛、曹清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大连元盛科技开有限公司,大连百孚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陈智涛,曹清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3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22号。被执行人:大连元盛科技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船舶产业园。被执行人:大连百孚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石门街20号。被执行人:陈智涛,男,1962年7月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富民路247号2-1-1。被执行人:曹清琳,女,196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富民路247号2-1-1.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大连元盛科技开有限公司、大连百孚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陈智涛、曹清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辽0203民初18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元盛科技开有限公司、大连百孚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陈智涛、曹清琳名下的银行存款21333997.2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毕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