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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董振龙申请执行范文华、李娜、范白周、董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振龙,范文华,李娜,范白周,董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董振龙,男,1982年7月16日生。被执行人范文华,又名范文化,男,1986年3月25日生。被执行人李娜,女,1991年8月6日生。被执行人范白周,男,1961年10月11日生。被执行人董鹏鹏,男,1990年1月13日生。本院在执行董振龙申请执行范文华、李娜、范白周、董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渑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项履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1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