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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与杨友福、杨素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杨友福,杨素宝,杨文团,杨书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68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桃城镇八二三中路16号。代表人:郑丁智,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开展,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杨友福,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杨素宝,女,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杨文团,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杨书远,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与被告杨友福、杨素宝、杨文团、杨书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玉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伟芳速录员  刘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