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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确山县竹沟镇四棵树村寺沟组与沈建民、沈运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确山县竹沟镇四棵树村寺沟组,沈建民,沈运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357号原告确山县竹沟镇四棵树村寺沟组诉讼代表人李国明,任该村民组组长,男,1949年5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沈建民,男,196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沈运和,男,194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确山县竹沟镇四棵树村寺沟组诉被告沈建民、沈运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确山县竹沟镇四棵树村寺沟组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其理由是双方已私下和解。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确山县竹沟镇四棵树村寺沟组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袁文举人民陪审员  荆永峰人民陪审员  赵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