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确山县竹沟镇四棵树村寺沟组与沈建民、沈运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确山县竹沟镇四棵树村寺沟组,沈建民,沈运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357号原告确山县竹沟镇四棵树村寺沟组诉讼代表人李国明,任该村民组组长,男,1949年5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沈建民,男,196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沈运和,男,194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确山县竹沟镇四棵树村寺沟组诉被告沈建民、沈运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确山县竹沟镇四棵树村寺沟组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其理由是双方已私下和解。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确山县竹沟镇四棵树村寺沟组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袁文举人民陪审员 荆永峰人民陪审员 赵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