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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民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滨州市中华武术学校、曹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滨州市中华武术学校,曹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市中华武术学校。住所地:滨州市经济开发区范集商贸城。法定代表人:陈庆良,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滢,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吉清,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法定代理人:陈逵香(系曹某之母),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凡山,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滨州市中华武术学校因与被上诉人曹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杜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杜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滨州市中华武术学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玉珍审判员  王守亮审判员  杨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子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