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719号原告张某1,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张某2,女,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52元,减半收取7206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长 武晓彬审判员 韩立芹审判员 郝巧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爱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