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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10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启华与钟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启华,钟云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10553号原告:黄启华,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钟云斌,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黄启华与被告钟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黄启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启华负担。审 判 长  蔡守业人民陪审员  曾焕生人民陪审员  陈青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盛鑫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