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财保200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付梦、鲍京泽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梦,鲍京泽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财保20026号之一申请人:付梦,女,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张学花(申请人之母),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鲍京泽,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申请人付梦与被申请人鲍京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津0116财保2002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鲍京泽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枫景家园x-x-x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鲍京泽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枫景家园x-x-x号房屋的查封。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淳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宗少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