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长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长根,曾许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5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金川南大道35号。法定代表人:胡福亮,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小斌,男,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曾长根,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曾许如,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长根、曾许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土管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42683.7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42683.7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建林审 判 员 陈桂根代理审判员 聂国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艾舞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