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3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程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程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661号原告:曹某某,女,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盘锦市大洼区被告:程某某,男,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峻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