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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30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耀伟诉王爱国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伟,王爱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30民初249号原告李耀伟,男,汉族,农民。被告王爱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耀伟诉被告王爱国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与被告协商处理借款事宜,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耀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耀伟负担。审 判 长  田鑫梅人民陪审员  李志香人民陪审员  温彩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