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红军、山东运通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军,山东运通电梯有限公司,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赵红军,男,1974年8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山东运通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常东,男,1977年11月1日生,汉族,系被执行人山东运通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红军与山东运通电梯有限公司、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恢复执行,从被执行人山东运通电梯有限公司处扣划170700元,恢复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的对被执行人山东运通电梯有限公司扣划事项办理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