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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洪发与张绳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发,张绳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918号原告:李洪发,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万载县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张绳国,男,汉族,1970年4月5日出生,宜春市袁州区人,住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发与被告张绳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发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绳国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发撤回对被告张绳国��起诉。本案受理费4394元,减半收取计币2197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人民币3767元,由原告李洪发承担。代理审判长  范春根代理审判员  冯 凯代理审判员  易 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何 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