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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2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X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22刑初1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8日被友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被友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友谊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友检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友谊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X、被告人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庭审查明,2016年9月25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李X醉酒骑黑J755**本田110两轮摩托车,拉乘王XX沿富密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7公里加238米处时,因躲避前方曹XX骑摩托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而摔倒,造成李X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负事故全部责任,王XX无责任。经鉴定:李X血液乙醇含量为140.51/100ml、经侦查,被告人李X于事故发生后在医院救治,2016年10月31日经传唤到案。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X在拘役一至二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事故车辆照片;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证人王XX、张XX、王XX、周X的证言;被告人李X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量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友谊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友谊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李X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永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枫本判决书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决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不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