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科智信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许新强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许永杰河北嘉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科智信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许新强,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许永杰,河北嘉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402号原告深圳市中科智信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俊福,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新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雅栋,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厚鑫,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许永杰。被告许永杰,男,汉族,被告河北嘉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法定代表人许永杰。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许新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其余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4日,被告许新强在深圳市合拍在线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拍在线公司)的合拍在线平台与出借人签署(合拍在线)借字第201506030159号《借款合同》,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150万元,期限3个月,借款年利率15%。《借款合同》约定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按时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即为逾期,逾期期间的借款利率按原合同借款利率上浮10%执行。其余被告向出借人出具《担保函》《担保保证书》,为被告许新强的借款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许新强未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担保人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原告通过在线上向出借人出具《债权收购确认书》,出借人同意债权收购的,向原告出具了《债权收购价款收讫证明》,原告依法受让出借人对被告许新强的债权。请求判令:1.被告许新强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56250元;2.被告许新强支付逾期利息41250元(按年利率16.5%计算,自2015年9月6日起计,暂计至2015年11月6日,实计至实际还款之日);3.其余被告对被告许新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新强辩称,本案是虚假诉讼,是原告串通其余被告冒用被告许新强的名义从合拍在线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骗取了295万元借款,并将该笔借款汇入了原告的账户,被告许新强从来不知道这件事,也没有在所谓的付款证明及合同上签过字,代付款证明上的签字及手印是伪造的。这是一起刑事诈骗案,并且被告许永杰因为同样事情被公安机关通缉。请求法院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其余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代付款证明》载明:被告许新强于2015年6月5日在合拍在线上提现金额2955000元,委托合拍在线公司将款项划入原告的银行账户,用作还借款标合拍E贷201504029364。落款“签字加按指模”处有“许新强”的手写签名字迹和指纹印。被告许新强否认上述签名及指印系其所签所按,并申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签名和指印不是被告许新强所签所按。被告许新强预交了指纹鉴定费10980元和签名鉴定费12940元,合计2392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许新强借了款。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许新强偿还借款,及请求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中科智信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鉴定费23920元(已由被告许新强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廖 劲 锋人民陪审员 汤 云 霞人民陪审员 张 小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雯仪(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