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2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惠、何青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惠,何青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2执529号申请执行人王惠,女.被执行人何青云,男.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王惠申请何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2民初20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何青云应支付申请人王惠案款70000.0元,承担执行费9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7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何青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2执5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荣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