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富祥、阮经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富祥,阮经干,张桂接,潘德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280号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58186511Y。法定代表人:李铭生,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福才,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炯,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富祥,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阮经干,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张���接,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潘德亮,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富祥、阮经干、张桂接、潘德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4日以与林富祥、阮经干、张桂接、潘德亮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4元,减半收取1287元���由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宝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