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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3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贺如荣与杨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如荣,杨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3393号原告:贺如荣,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森,男,汉族,1980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贺如荣与被告杨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贺如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贺如荣负担。审 判 长  漆恒邦人民陪审员  袁增富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