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13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贺如荣与杨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如荣,杨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3393号原告:贺如荣,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森,男,汉族,1980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贺如荣与被告杨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贺如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贺如荣负担。审 判 长 漆恒邦人民陪审员 袁增富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