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2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门生力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梁绍通、苏达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生力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梁绍通,苏达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256号之二原告:江门生力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廖长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德盛,公司信用专员。被告:梁绍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苏达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生力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绍通、苏达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生力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门生力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交纳。审 判 长 梁伟宁代理审判员 曾 勇人民陪审员 黄惠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王金玲书 记 员 赵样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