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台山市天诚港大酒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台山市天诚港大酒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676号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法定代表人:梁茵宁。委托代理人:徐文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山市天诚港大酒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台城。经营者:朱寿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山市天诚港大酒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津晃代理审判员 吴淑娟代理审判员 李月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邝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