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都吉田与吉林省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吉田,吉林省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812号原告:都吉田,男,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吉林省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住所地乾安镇鸣凤街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法定代表人:都兴民,经理。原告都吉田与被告吉林省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