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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龙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与重庆宜高塑胶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龙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重庆宜高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财保52号申请人:重庆龙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两港大道209号1幢精加工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8693066E。法定代表人:陈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磊,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齐祖明,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宜高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齐心东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9286451X。法定代表人:黄立凯,职务不详。申请人重庆龙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宜高塑胶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重庆龙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重庆宜高塑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12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龙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龙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重庆龙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中,申请人重庆龙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可以将该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雅妮 来自: